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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台灣發生戰爭,我已經退伍13年了,我還要去幫忙打戰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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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沒有人要效忠?我如果逃逸國外可以嗎? 我沒有任何f牽掛,可以不去軍中幫忙打戰嗎? 如果不去會怎麼樣? 請知道的人回答! 感謝 !

最佳解答:

請您在收到國防部後備軍人司令部各團管區所發出之書面通知前................. 收拾您的小包袱,"逃離"台灣,即可錯過這場不幸的"內戰". 如果不去...... 依照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(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) 第 1 條 妨害兵役,依本條例治罪;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 第 10 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: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,或重複申報戶籍者。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,或體格檢查不到者。 三 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。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。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,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,以 意圖避免召集論;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。 第 11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,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: 一 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,擅自疏散者。 二 居住地遷徙,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。 犯前項之罪,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,以意圖避免召集論,依 第五條科刑。 第 12 條 依法負有轉達義務,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,或不依規定轉達;屬於 徵集、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九 萬元以下罰金;屬於教育、勤務或點閱召集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。 2006-08-28 17:11:34 補充: 你有大中小部隊,我有大中小部隊,適問如何求勝??答:我以小擊你中,我以中攻你大,我以大攻你已成中之大,已成小之中,以及不堪一擊之小.....所謂孫臏以下駟對上駒即為此理,樓下的大大明瞭乎?? 2006-08-29 17:28:33 補充: 叫我們這些只會抽煙喝酒打牌熬夜好女色又從來不運動的LKK來打仗????套一句雅虎的slogan,"那你一定是瘋了!!"

其他解答:

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(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)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 第4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: 一、除役。 二、免役。 三、禁役。 四、回役。 五、轉役。 六、喪失國籍。 七、應召入營。 八、死亡。 第六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(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)在戰時或 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,悉依本章規定辦理。 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,由國防部按年於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規 定之。 第29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,平時不予限制,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有關 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縣市後備指揮部:依緊急命令限制遷徙或疏散,將緊急動員後備軍人 名冊,送有關戶政事務所管制遷徙登記。 二、戶政事務所:接獲前款名冊後,應即於戶籍資料註記緊急動員人員, 其戶籍遷徙應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,並於戰時或緊急事變終止後, 依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撤銷註記管制。 第31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,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 單,並檢附下列證明,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: 一、患病須易地就醫者,應檢具公(私)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。 二、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,須隨同遷徙者,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。 三、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,須遷徙者,應檢具村里長證明。 前項申請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,應持核准文件於三十日內逕向遷入地 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,再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 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異動移轉。 第32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,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遷出地: (一)縣市後備指揮部: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,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核復申請人,並副知警察分局及遷徙兩地之戶政事務所。 (二)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: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,依第四章異 動管理流程實施通報。 二、遷入地: (一)戶政事務所:依縣市後備指揮部簽證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書,受理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戶籍遷入登記後,將該通知書收繳備查。對未經 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者,不予辦理;並通知遷出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處理。 (二)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: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,應通報直轄 市、縣(市)政府與縣市後備指揮部。 (三)縣市後備指揮部:接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異動遷入通報單後, 應於八小時內會知動員部門管制。 前項經核准遷徙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,未依時限完成遷入登記,致召集令 無法交付,或對未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逕行遷徙者,依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規定移送法辦。 2006-09-03 16:32:34 補充: 其他請看意見(資料太多了) 2006-09-03 16:34:06 補充: 第41條 現役軍官、士官、常備兵經核定停役者,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: 一、被俘、失蹤停役人員,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 兵籍資料,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,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。 二、因案經通緝、羈押,或觀察勒戒、宣告徒刑、拘役或受保安處分、強 制戒治、感訓處分確定在執行者,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獲停役通知時 ,應填製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,並影印函請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 公所代辦報到,實施後備管理。 。 2006-09-03 16:34:16 補充: 三、休職、撤職、外職、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因病停役人員,其歸鄉報到納 管作業,同現役軍人退伍方式辦理。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,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辦理回役或因停退伍。第三 款之外職停役人員不予回役;休職、撤職及因其他事故停役逾三年未回役 者,或未逾三年本人志願退伍者;因病停役病癒者,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 冊層報權責單位辦理因停退伍 2006-09-03 16:35:13 補充: 第41條 現役軍官、士官、常備兵經核定停役者,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: 一、被俘、失蹤停役人員,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 兵籍資料,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,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。 二、因案經通緝、羈押,或觀察勒戒、宣告徒刑、拘役或受保安處分、強 制戒治、感訓處分確定在執行者,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獲停役通知時 ,應填製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,並影印函請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 公所代辦報到,實施後備管理。 。|||||不 真的事先已後備役先召集 ....真的 每個縣市軍方都有設置一個處 專門就是再戰爭爆發十 去抓人來當兵的= ="|||||樓上的不要亂說,發生戰爭當然是現役的要先投入戰場,待消耗到一定的兵力持續要投入後備兵力,怎麼可能老共打來現役先休息後備先上呢????,至於逃走的事情雖有法律可以限制,但有一個重點,台灣要挺的住,不然都被攻陷了,請問這部法律要留給誰用,留下來效命說不定還會變成戰犯,置身事外或許是比較保守的做法,不是對台灣沒信心,也不是老共沒有能力或是有顧慮才不敢打泥,民國100年都沒人敢肯定了,還有人在肖想200年,不是想筆戰只是就事論事,在戰術戰法中不是消滅敵人才是判定輸贏的最後結果,如果那一天老共在中南海一線擺了二個航空母艦戰鬥群,不用打泥這樣放二個禮拜,試問台灣的補給在那裏,還有什麼精神戰力和敵人作戰,以台灣的現況族群被撕裂成這個樣子,請問真的打起來泥還真的不知為何而戰為誰而戰,再想想以台灣現役的兵力平時的訓練真的可以"保家衛國"嗎????應是還沒有動員到泥就舉白旗了吧~~so以泥的狀況也不用擔心上戰場了|||||你還未除役是要去幫忙打仗 我記得我哪時(1679T)金門的連長說過 一但台灣發生戰爭依固安作戰計劃 匪軍若已登陸是先召集後備軍人上戰場 消耗敵人的兵力 然後國軍主力部隊再登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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